法規修正日期:113-11-06
發布單位:資訊技術服務中心
資訊服務收入管理要點
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資訊技術服務中心資訊服務收入管理要點
113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12 學年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
一、國立陽明交通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資訊技術服務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提供優質資訊服務使用環境、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,並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,特訂定本收入管理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之收入以專款專用為原則,用於支付本中心資訊服務相關之系統開發、軟硬體購置/維護、及相關人員雇用等事項。
三、收費標準:因應各項服務之計算原則不同,若以年計費之服務,以曆年制計算;新申請者未滿一年者,年費按月依比例計算。收費標準分別陳列如下:
(一)Google workspace 雲端儲存空間及加值服務:
1.教師個人服務方案
項目 收費標準 備註
基本版(20G) 不收費
進階版(100G) 2000 元/年
雲端容量加值 僅提供進階版加值
個人儲存空間 1000 元/100GB/年
共用雲端儲存空間 1000 元/100GB/年
2.學校單位儲存空間方案
項目 收費標準
基本版(200G) 不收費
雲端容量加值 2000 元/100GB/年
(二)Microsoft M365 雲端儲存空間及加值服務:
項目 收費標準 備註
基本版(20G) 不收費
進階版(40G) 2000 元/年
雲端容量加值 僅提供進階版加值
個人儲存空間 2000 元/100GB/年
(三)VPS 虛擬主機服務:
項目 收費標準
基本配備(1CPU、2GB 記憶
體、40G 硬碟儲存空間)
6000 元/年
加值服務
加購記憶體 750 元/1GB/年
加購硬碟儲存空間 500 元/50GB /年
加購 CPU 1500 元/1CPU/年
(四)DNS 網域伺服器維運:
1.教學和行政系統皆免費申請。
2.每位教師可免費申請第二層網域,僅限 1 個。
3.研究所需之網域申請:
項目 收費標準
單一網域名稱
年費 1000 元/年
自行管理網域
年費 5000 元/年
(五)GPU 服務:
項目 收費標準 備註
A6000 4000 元/每單位/星期 1GPU/8CPU/180G
RAM/600GB storage
P100 2000 元/每單位/星期 1GPU/4CPU/90G
RAM/600GB storage
加值服務
加購記憶體 100 元/1GB/星期
加購硬碟儲存空間 50 元/100GB/星期
加購 CPU 200 元/1CPU/星期
(六)主機代管服務:
1.行政單位代管不收費。
2.其餘單位代管:
(1)一級機房:圖資 503 機房、教學樓 1 樓機房、資訊館資訊機房。
項目 收費標準
高速運算伺服器(GPU、HPC) 10000 元/1U /年
一般伺服器(含 NAS) 6000 元/1U /年
網路交換器及其他設備 3000 元/1U/年
高耗能設備 25000 元/1U /年
(2)二級機房:守仁 B14 機房、博愛賢齊館 9 樓機房
項目 收費標準
高速運算伺服器(GPU、HPC) 8000 元/1U /年
一般伺服器(含 NAS) 4000 元/1U /年
網路交換器及其他設備 3000 元/1U /年
高耗能設備 20000 元/1U /年
註:高耗能設備參考標準係指單機電源供應器總功耗規格達 2000Watt以上。
(七)網站建置服務:
1. NYCU WEB 部落格網站皆不收費。
2. cPanel 網站平台
項目 收費標準
網路基本年費 1500 元/年
增加網站空間 600 元/10GB /年
3.校園網站共構平台
項目 收費標準 備註
網路基本年費
行政及教學單位 3000 元/年 一級行政單位可免費
申請使用一個網站
研究中心 6000 元/年
其他網站 8000 元/年
自備憑證 減免收費 1000 元/年
增加網站空間 600 元/10GB /年
(八)Microsoft Server 及 SQL Server 軟體授權認證服務
項目 收費標準
win standard 2,000 元/每 IP /年
win datacenter 10,000 元/每 IP /年
SQL standard 30,000 元/每 IP /年
SQL enterprise 90,000 元/每 IP /年
四、服務申請方式:申請對象及申請服務期間,請參照各項資訊服務管理要點。
五、使用規範:
(一)申請單位使用各項服務應遵守各項資訊服務管理要點之規定,各項服務僅作為校園行政、學術及研究用途,不得從事商業用途,應遵守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、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、本中心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國家所制訂之各式法律規章。
(二)如遭遇重大資訊安全事件或違反上述規定情節重大者,本中心得立即暫時中止該服務。如未在期限內有效改善,本中心有權逕行終止服務。
六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