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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資訊技術服務中心

法規依據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9-27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9-27
  • 發布單位:諮詢服務組
資通安全管理法
  • 施行日期 108 年 1 月 1 日
    •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,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,以保障國家安全,維護社會公共利益,特制定本法。(第一條)
    • 主管機關應衡酌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業務之重要性與機敏性、機關層級、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、數量、性質、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,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分級;其分級基準、等級變更申請、義務內容、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(第七條-1)
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
 
B 級公務機關應符合事項
  • GCB(政府組態基準)
    • 初次受核定或等級變更後之一年內,依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,完成政府組態基準導入作業,並持續維運 
  • VANS(資通安全弱點通報機制)
    • 初次受核定或等級變更後之一年內,完成資通安全弱點通報機制導入作業,並持續維運及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交資訊資產盤點資料 
  • 附件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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